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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产装修费用能否扣除?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10:14:55
个人转让
房产
装修费用能否扣除?
我于2006年10月2日在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花费38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支付各种税费2.4万元。通过2个月的装修,共花费装修费22万元。2007年1月10日,我与李某谈妥,将该套商品房以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在办理
房产
过户登记时,
税务
机关说我花费的装修费不得全额税前扣除,只允许给我税前扣除3.8万元,所以要求我缴纳4.5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我认为自己实际所得是4.6万元(67-38-22-2.4),只应缴纳0.92万元的
个人所得税
(4.6×20%)。请问:装修费为何不得全额税前扣除?
安徽省涡阳县读者 章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时,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
税务机关
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房屋原值的10%以内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你在装修房屋支付有关费用时,取得了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你一致,则你在转让
房产
时能够税前扣除的装修费用最多可以达到3.8万元(38万元×10%)。所以,当地
税务
机关确认你的所得为22.8万元(67-38-2.4-38×10%),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4.56万元是正确的。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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