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疑难咨询 >> 文章正文

分回的利润、股息,取得的利息是不是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15:34:55
分回的利润、股息,取得的利息是不是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根据其填报说明: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而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计入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因此不得作为广告费计算基数;2、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因此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根据申报表主表逻辑计算后作为计算基数;3、国债利息收入应填入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及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因此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但可根据申报表主表逻辑计算后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4、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取得的利息应计入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主表1—4行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金额等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和第11行合计数。祝工作顺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7/07/23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