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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查阅大部分的关于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法规-我公司可申请为免税代表处么?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16:36:16
最近查阅大部分的关于常驻代表机构的
税务法规
-我公司可申请为免税代表处么?
提问内容
德国德绍成立光学测量与控制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德国德绍注册成立,专注于专业图像处理软件开发和各种专用检测系统设备的开发设计制造,公司与2006年12月在中国江苏无锡设立代表处,主要负责了解目前国内可能采用相关设备厂家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实地勘察了解厂家情况、初步进行一些产品规格的
咨询
和信息传递、汇报公司,以及接待一些德国来访或参加谈判人员的服务工作,代表处只有一人,委托代理记帐,人员的工资,办公室的租金等日常费用开销由德国德绍成立光学测量与控制有限公司定期汇入代表处的中国
银行
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
企业所得税
的暂行规定》(
财税
[1985]110号)第一条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
咨询
、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
企业所得税
。
为进一步明确免征代表处范围,《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
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
外[1985]197号)明确规定了代理商品贸易不属于免征范围,但是由于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很难界定,于是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明确了生产型企业可以免税,即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点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我代表处的母公司是非集团公司(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点规定集团公司成立的代表处应缴税),因此以我母公司性质和代表处业务情况来看,我代表处申请界定为免税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财税
外[1985]200号)第二条
二、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为简化征收手续,经
税务
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
我代表处的员工的工资及办公费用不构成业务收入,因此我代表处也有条件申请免税。
请问我的理解有无不全面的地方?我代表处有无条件申请免税?
请税官给我比较明确的答复,方便我与地方国
税局
沟通。
2007-1-617:34:24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你所描述的情况可以归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只要不从事居间介绍、合同签订或者同时还为其他外国公司提供服务等),你代表处可以和无锡国税和地税交流这方面的业务问题,从而确认征免税事宜
2007-1-720:16:25
根据国家
法律
规定,
咨询
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
税法
咨询
”信箱
编者注: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问题,请点击《
税法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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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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