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
社会经营学生公寓应交哪些税?在2005年12月31日前,
享受何种优惠?请专家给予详细说明.谢谢!

编辑

2005-8-5
参考答案:
答:
您好: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请按《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
财税[2002]147号
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
房产税;
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
合同,免征
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
营业税,按照
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
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