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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生产食品机械,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安装资质.我公司的业务分以下三种类型,请问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第一类:在签订建筑施工总包合同(一份合同)时,分别注明了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第二类:对同一单位分别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和该设备的安装合同(同一单位二份合同);第三类:我公司不提供设备,由对方提供设备,我公司只承担安装(一份安装合同).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9 2:12:47
问:
我公司生产食品机械,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
筑安装资质.我公司的业务分以下三种类型,请问应交增
值税还是营业税?
第一类:在签订建筑施工总包合同(一份合同)时,分别注
明了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
第二类:对同一单位分别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和该设备的
安装合同(同一单位二份合同);
第三类:我公司不提供设备,由对方提供设备,我公司只承
担安装(一份安装合同).
   编辑 2006-1-4   参考答案:   答:
   您好.
   第一类:在签订建筑施工总包合同(一份合同)时,分别注明了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

   答:按您说的情况,如果销售的属于自产货物,分别注明了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按(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设备价款交纳增值税建筑安装价款交纳营业税


   第二类:对同一单位分别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和该设备的安装合同(同一单位二份合同);

   答:您说的情况,能够分开核算,设备销售合同交纳增值税,设备的安装合同交纳营业税
   〔2002〕117号)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第三类:我公司不提供设备,由对方提供设备,我公司只承担安装(一份安装合同).

   答:您说的情况只承担安装劳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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