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公司有一酒店,现以整体承包经营方式出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年上交承包利润30万元,承包者为个体,已单独以其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请问如果酒店承包者已缴纳营业税,公司收到承包利润时,该如果计税?如果酒店承包者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收到承包利润时,又该如果计税?
问:
我分公司有一酒店,现以整体承包经营方式出包给外单位
个人经营,年上交承包利润30万元,承包者为个体,已单
独以其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请问如果酒店
承包者已缴纳
营业税,公司收到承包利润时,该如果计
税?如果酒店承包者既缴纳
营业税,又缴纳
个人所得税,
公司收到承包利润时,又该如果计税?

编辑

2005-12-27
参考答案:
答:
您好:
您说的情况,是属于确定纳税人的问题。
您公司以整体承包经营方式出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承包者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等手续,是一个纳税人。
您分公司没有办理注销手续仍然是一个纳税人。
就是双方各纳各的税。
1、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5%
营业税。
2、承包经营人纳税:
文件: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
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
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
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
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
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
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