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临时工的工资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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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30
参考答案:
答:
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时需要雇佣一些临时人员。这些临时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或季节性聘用的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人员。
另一种属于"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企业属于接受企业以外的人员提供劳务。准确地说,"非雇佣关系"人员不能称之为"临时人员",但习惯上,人们将两类人员统称为"临时人员"。两类临时人员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待遇。一些企业由于操作上的失误,往往被
税务机关将雇员认定为非雇员,而遭致税收上的损失。
由于"非雇佣关系"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
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提供劳务后,应到
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企业凭
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如果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企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劳务支出,按规定可以获得税前扣除。
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范畴,不征
营业税。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对临时人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工资表) 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当临时人员的月工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月收入800元)时,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19条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
合同工、临时工。"
由此可见,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也将临时人员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