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疑难咨询 >> 文章正文

您好!(还是上回问的问题)企业核算在武汉,有一建安项目在外地,并在外地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请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外地缴纳吗?文件依据是什么?非常感谢!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9 2:09:45
问:
您好!(还是上回问的问题)企业核算在武汉,有一建安
项目在外地,并在外地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请问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外地缴纳吗?文件依据
是什么?非常感谢!  

   编辑 2005-6-8   参考答案:   答:
“企业核算在武汉,项目在外地”您可到企业核算地税务局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用这个《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项目在外地”的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向“项目在外地”的税务局交纳营业税。但可不在“项目在外地”的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就要向“项目在外地”的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在领取工资时由发放单位代口代缴。




                        

            第二篇:帐簿凭证管理
四、税收证明管理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参考答案:   答:
63547479-129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