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还是上回问的问题)企业核算在武汉,有一建安项目在外地,并在外地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请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外地缴纳吗?文件依据是什么?非常感谢!
问:
您好!(还是上回问的问题)企业核算在武汉,有一建安
项目在外地,并在外地已办理临时
税务登记证(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请问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外地缴纳吗?文件依据
是什么?非常感谢!

编辑

2005-6-8
参考答案:
答:
“企业核算在武汉,项目在外地”您可到企业核算地税务局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用这个《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项目在外地”的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向“项目在外地”的税务局交纳
营业税。但可不在“项目在外地”的
税务局交纳
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就要向“项目在外地”的
税务局交纳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在领取工资时由发放单位代口代缴。
第二篇:帐簿凭证管理
四、税收证明管理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
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
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参考答案:
答:
6354747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