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企业核算在武汉,有一建安项目在外地,并在外地已
办理临时
税务登记证,请问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应
该在外地缴纳吗?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

编辑

2005-6-6
参考答案:
答:
答:你好:根据新征管法规定,贵公司可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简称所在地)到本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凭《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工程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就地征收
企业所得税
第二篇:帐簿凭证管理
四、税收证明管理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
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
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