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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外资企业,如当年变卖房屋所得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0,能否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8 16:36:16
新办外资企业,如当年变卖房屋所得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0,能否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问内容
新办外资企业,如当年变卖房屋所得超过当年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房屋变卖收入)总额的50,能否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当年获利,能否用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
2006-3-2713:29:58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如当年变卖房屋所得超过当年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房屋变卖收入)总额的50,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弥补亏损可以按照不超过5年的期限弥补。
2006-3-2717:56:57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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