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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主要政策变化
(一)残疾人就业政策
1、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3、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流转税方面,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取消了直接减免政策,采取按残疾人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1.5%)的残疾人员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4、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分别是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安置人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向安置人员支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核: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三)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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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现行标准 |
总局新标准 |
我市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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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 |
6 |
3-1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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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15 |
6 | |
|
交通运输 |
6 |
7-15 |
7 |
|
9 |
8-20 |
9 | |
|
饮食 |
9 |
8-25 |
9 |
|
娱乐 |
19 |
15-30 |
19 |
|
制造业 |
6 |
5-15 |
6 |
|
其它 |
9 |
10-30 |
10 |
(四)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
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
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扣除。
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三、中介机构鉴证范围
审批扣除类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需要报批的财产损失(
2、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今年有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备案类
“三新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三项所得”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备查类
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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