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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的通知
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关于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事项通知书》的规定,对免税(纳税方法简称为:免税)的代表机构和取得业务收入时按核定利润率计算纳税方法(纳税方法简称为:核定)的代表机构,如当年度没有业务收入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或经营情况。
一、获取申报资料方法:点击http://wsbs.b2gonline.com.cn网址——点击“下载中心”,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年度业务活动及经营情况表》,或者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表附表》(现更名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方法确认表》)到征收大厅领取。
二、进行申报时携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表附表》(现更名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方法确认表》)复印件一份,代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和《年度业务活动及经营情况表》各两份,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到征收大厅申报窗口,由申报窗口受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申报,并将其中一份退回纳税人。
三、2003年7月至今未填写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表附表》(现更名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方法确认表》)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请及时到第二或第三税务所补办。该表格可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或上网获取。
四、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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