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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投资联营的房产税由投资方缴纳还是由被投资方缴纳?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22:03:56

  问:房产投资联营的房产税由投资方缴纳还是由被投资方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但并未讲明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若依据法律条文,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而被投资方既是产权所有人也是实际使用人,所以被投资方作为纳税人的依据是较充分的;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人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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