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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6]64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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