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其他税种辅导
>> 文章正文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21:59:24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土地
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
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
增值税
的规定。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上一篇文章: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要求
下一篇文章:
邮电通信企业土地增值税概述
【字体:
小
大
】 【
我要投稿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以房抵债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关于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关于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思考
关于外企避税的浅谈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解读及政策沿革
关于个人挂靠公司开发房地产如何纳税的解析
关于广东公布个税自行申报细则的浅谈
关于住房公积金超标准缴涉税的解析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的分析
关于超市卖邮品纳税的解读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