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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21:59:24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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