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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出口税收的政策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9 0:21:03
财政
部和国家
税务
总局规定,对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
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
合同
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
[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征
关税
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引进属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所列的先进技术,按
合同
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
关税
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
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
专利
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
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
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
税务
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
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l2000050410314)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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