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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的附带赠送不缴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5 17:42:08

  近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吉林省某分公司会计来电询问,该公司开展的以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2号)规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的业务,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的相关业务销售无论是附带赠送服务还是赠送实物,均不需要计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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