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小赵向
浙江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他们公司刚刚成立,正式投产前,委托外单位加工了一批与本公司产品同类型的棉纱,现收回准备首次出口。这批棉纱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咨询员小张答道,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
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明确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主管
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