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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产品可退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5 17:42:07

  近日,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小赵向浙江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他们公司刚刚成立,正式投产前,委托外单位加工了一批与本公司产品同类型的棉纱,现收回准备首次出口。这批棉纱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咨询员小张答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明确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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