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减免税辅导 >> 文章正文

退伍军人在经商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48:11

   问:退伍军人在经商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对军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京地税营[2001]287号文件及国税发[2001]11号《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 

  (1)、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4)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5)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见附件)。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6)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规定:①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是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必须凭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须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