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不锈钢厂,请问有什么相关优惠的税收政策吗?比如回收废不锈钢,成立回收公司等等在采购,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可能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废金属经营,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存货管理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直接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而是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是综合利用资源的一条重要途径,因而国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税收政策一再优惠。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且收购废旧物资抵扣进项范围扩大到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快速发展。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取得资格认定。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必须是单位,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则没有优惠。即使是单位,也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者缺一不可。某市9家单位有的被有关部门吊销了《特种行业许可证书》、《营业执照》,有的因无仓储场所、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存放废旧物资,在资格年审时都未能通过资格认定,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要准确弄清概念。享受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是指各种废弃物品,或者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废旧物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另一方面,购入废旧物资为生产原料可按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也只限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并且其购入的废旧物资必须是废旧经营单位销售的,自己收购来的废旧物资则不能抵扣。假设某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废铁后,加工成衣架、螺钉等产品,则属于工业产品,不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之列。销售衣架、螺钉仍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在计算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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