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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免税有范围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0:17:13

    某税务机关在进行个体税收清理时发现,某残疾人经营的烟酒副食店自开业以来,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更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税款。问及原因,他解释说,国家不是规定残疾人做生意可以免税吗?既然免税那就不用再办其他手续了。


    其实,这是对残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误解,而且在纳税意识上,这位残疾人还存在着不少误区。

    第一,免税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中并未规定免税纳税人享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特权。相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由此可见,办理税务登记不仅是免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其申请免税时必须出具的有效凭证。

    第二,纳税人在免税期间不免除申报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纳税人即使享受了免税待遇,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残疾人员适用优惠政策有条件限制。国家对残疾人员给予了税收优惠,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他们从事的经营活动,都可以不加区别地予以免税。按照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而销售烟酒副食并不属于优惠的范围,因此这位残疾人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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