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减免税辅导
>> 文章正文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可享受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0:17:13
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以
财税
[2004]03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
国务院
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
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
吉林省
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
营业税
中抵减。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文物保护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
下一篇文章:
残疾人员免税有范围
【字体:
小
大
】 【
我要投稿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在我国大部份地区工资达多少应该收个人所得税?
在港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
农村费改税与落后地区财政的调适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中的税收因素及对策
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践的理性思考
美国跨州经营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方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思考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会计处理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部地区之争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