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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可享受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0:17: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03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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