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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0:17:10
根据
营业税
暂行条例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文物
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
文化
、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
营业税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文物
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
文化
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
文化
、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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