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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0:17:10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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