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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免税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0:17: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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