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新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珍稀植物(国家有规定的除外)收集、保护、培育,经销(有省农经委立项苗木培育基地的批复)。附带观光旅游。娱乐等服务,租用1500亩城镇郊区农村用地,建了一些宾馆房屋及游乐设施。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符合苗木培育基地规定的,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享受免税优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但按照一般原理,贵单位应该分别核算苗木培育收入和宾馆娱乐等收入,否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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