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办理教育储蓄根据学校提供的“证明”是否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 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持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储蓄机构)。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的学生在每个学习阶段只能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您叙述的情况您根据学校提供的“证明”只能享受一次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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