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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17:20:18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
税务
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2)根据财税字[1998]60号文件规定:1994年
税制改革
后,
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
国务院
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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