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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17:20:18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2)根据财税字[1998]60号文件规定: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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