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行业辅导 >> 正文

关于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9:39:13
    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提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
    2008-5-20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