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行业辅导 >> 正文

发生销售退货开具负数发票的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2:25:39

  咨询: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海口市货物销售普通发票,请问发生销售退货时需要开据负数发票,是否可以直接填开发票还是要像一般纳税人企业那样填表申请审批后才能开负数发票。

  答复:根据琼国税函[2005]179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红字发票的开具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售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帐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的发票完整粘贴并注明“作废”字样。

  (二)销货方的发票已作帐务处理,而购货方的发票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三)购货方发票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帐,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财务核算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财务核算凭证。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