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行业辅导 >> 正文

个税扣缴系统如何填违约合同支付补偿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4 1:40:33

  问题:1.公司2008年1月发放2007年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如何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申报,是在补发工资薪金报表填报还是在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报表填报? 2.公司同几名职工签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发放了补偿金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是不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报表中填报?


  答复:如果你单位不是因为资金短缺(此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补发的工资,应将2008年1月发放的2007年9月和10月两个月工资合并(如1月份正常发放工资,则将三个月的工资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1600元费用和其他免予征税或不征税项目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填入“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报表”中。

  企业2008年1月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如超过72600元(暂按上年的标准执行),差额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系统中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报表”中填报。
 
文章录入:王娟    责任编辑:王娟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