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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劳务公司的营业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5 17:41:57

  我是一家保安服务企业的会计。请问: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派遣保安和护卫人员,约定用工人员报酬后,用工单位将应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和为派遣人员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交由公司代为发放和办理的,应怎样确定劳务公司的营业额以及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交由你公司代为发放和办理的派遣人员工资和为派遣人员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在以用工单位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保安人员的报酬及服务费的经营行为,并将收取的全部价款开具税务发票,可以将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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