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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营业税的征税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瑞鑫工作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9 9:03:15
   问:建筑企业(发包商)自行购买材料,委托另一建筑商承接建筑,并由承接建筑的企业购买辅助材料,请问二家建筑企业应如何各自缴纳营业税,或营业额的确认。
    答:你的问题我想是否可以这样解答,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是按照《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里所讲的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是指工程中所用的由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且在其核算方式上,也不论结算与否。
    针对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实际,国家在税收上只有一个特例,开了一个口子,就是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这个特例只是对“装饰劳务”而言的。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就是总承包人“建筑企业(发包商)”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同时履行对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另一建筑商”包括“建筑企业(发包商)自行购买材料”的在内的建筑营业税扣缴义务。
    你的问题我们工作室已经于2006年6月1日“代垫材料费是否缴营业税”, 2006年7月20日“请教关于施工企业纳税人认定的问题”, 2006年12月1日“关于施工营业税及附加的问题”,2006年12月13日“甲方供材的营业税问题”, 2006年12月15日“甲方供材的发票问题”, 2006年12月18日“甲方供材的问题”和 “甲方供材的发票问题(2)”, 2007年4月29日“关于建筑业钢结构专业企业分包总承包企业承揽的项目时,如何运用国税发[2002]117号文问题(一)至(六)”,2007年9月25日“关于工程总承包分包如何缴纳营业税?”等问题中已经作了系统的解答,你作为中国税务网的正式会员,可以作相应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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