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种有哪些?我国有关
证券投资
基金的政策、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所涉税种
一般而言,
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土地增值税、
教育附加税等。其中,涉及机构投资者的税种有
营业税、
印花税和所得税等,涉及
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税种有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等。而其他税种主要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和
基金承销公司有关。
证券投资
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
1、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
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买卖
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
2、
印花税:暂免征收;
3、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
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
1、
印花税:暂免征收;
2、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款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免征收;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
债券的利息收入,在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款利息以及买卖
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
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
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
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二)相关规定
1、1998年8月6日,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证券投资
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
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
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
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
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
债券的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和发行
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
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
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
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
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2、2002年8月22日,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给予
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
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
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
基金取得的
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发行
债券的企业和
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