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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0:50:36

    1、企业性质与实际不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实际经营性质与登记注册性质不符。经过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目前是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已成为我国的主要经济类型,在县城以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已基本不存在,而国税发(94)155号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显然已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经营者使用着集体性质的招牌,而大部份资本确是个人所有。面对名不符实的经济性质,福利企业仍然享受着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确无法阻挡,为税收管理埋下了隐患。二是实际投资主体与企业账面所列不符。按照优惠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必须"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为此,一些经营者或投资者在新办、扩大规模或投资、增项时,通常先将资金汇入这些政府、部门,再以政府、部门的名义投入所属企业,企业账面所列"集体资本"明知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确难以核查与界定。


  2、四残人员情况不真实。安置"四残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能否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指标。目前在"四残人员"安置和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虚列四残人员数量,对四残人员招收不足的,采取虚列花名册、编造虚假工资表等手段,虚报残疾人数。二是虚增"四残人员"安置比例,通常采用使用临时工手法,减少正常生产工人数量,以提高四残人员比例。三是人为调节人员比例,有些企业在四残人员已确定的前提下,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减少生产工人数量,人为地提高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2)"四残人员"顶岗不足。主要有:一是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大部份只挂名拿工资,不顶岗上班;二是有些企业科技含量高、劳动强度大,安全要求高、四残人员因劳动技能低而无法顶岗;三是有的四残人员根本就无顶岗的能力;四是有些企业是实行的是二班或三班制,晚班和夜班四残人员无法适应。

  3、税负偏高增长速度快。享受"先征后返"是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因为可以享受全额退税,有些企业因此而不怕税负高,想尽办法偷逃、转移税收,表现为:一是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收取费用;二是在采购原材料时不按规定索取发票,以白条入账,而税务机关对此只能处于罚款,影响不了其退税;三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税负至福利企业,一方少缴,另一方多退。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目前福利企业投资多、增项多,发展、增长速度快,税务部门确难以和无法控制,造成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难度加大。

  4、内销出口货物难区分。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规定不得享受先征后返退税,在2004年6月1日以前,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用于出口和内销的货物能明确区分。自2004年6月1日后国家对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因而造成税务部门无法确定民政福利企业货物的销售对象,极有可能对福利企业用于出口部分的货物进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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