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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业务相关佣金能否税前列支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0:50:34

      问:我公司是一家保险企业。今年7月份,公司因投保人缺乏再支付缴纳保费能力,公司为这些投保人办理了退保业务后,再从退保扣除的费用中支付了一笔相关佣金给推销业务的代理人。近日,税务人员到公司开展税源调查时指出,公司支付的这笔佣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规定: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已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的提醒是正确的。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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