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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19:44:12

  问:我是一家刚开业的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请问物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所以,您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缴纳,适用税率为33%,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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