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对销售的产品,承诺有一个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免费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要从公司仓库领用一些配件,请问与领用材料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用转出吗?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不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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