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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觑的“结账期”
作者:袁家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23:34:23
  笔者近期到企业调研时发现,有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会计核算期间不规范,提前结账,造成部分税款延迟实现。有一户电器生产企业每月22日结账,从2005年度到2007年度,共有60680万元销售额被推迟一个月实现,按税法规定应缴纳滞纳金140多万元。这种现象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结账是会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合计及期末余额,并将其余额转入应转入的账户,或结转下期的会计核算方式。结账期是会计结账的日期,它是由会计决算期间决定的,会计期间的起讫时间的“讫”就是通常会计人员所称的“结账期”。《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季、月计算的也应该遵守这一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所谓的“一个月”、“期满”等都要求纳税人不能随意规定结账期。

  提前结账不仅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也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推迟了国家税款的实现和缴纳,侵占了国家利益。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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