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产品的民福企业。按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民福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若企业自营出口是否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举例说明:1、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收入40万,销项税额6.8万,内销收入100万,销项税额17万,进项税额15万,无进项转出及其他增值税明细。我公司应享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怎样计算?2、同上,若进项税额为20万,又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为多少?3、若我公司外销部份全为自营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外销收入为40万,内销收入为100万,销项税额为17万,进项税额为15万,无其他进项转出,我公司应享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怎样计算?4、条件同3,进项税额为20万,又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为多少?烦请给出计算的政策依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包括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进项税额.由此计算你单位应享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税额,如果帐务上不能明确划分,则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计算操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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