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家集团公司下设了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有一处房产发生了评估增值,从而增加了资本公积,对于作为母公司的集团公司来说,他的长期投资也相应增值,因此也增加了资本公积。请问对于母子公司双方增加的资本公积是否都应按0.05%缴纳印花税,还是其中一方缴纳就可以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无论是子公司还是投资的母公司,只要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有增加的,都应该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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