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将房屋的产权或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销售给职工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考虑到“房改”刚刚开始,情况比较复杂,房屋售价多数低于成本。征税确有实际困堆,因此可暂缓征税。
提示:由于现在各企业的房改政策不尽一致,所以,是否符合缓征规定由企业的主管地税局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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