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明确,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中明确: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所以,如果企业是转让全部产权,则其中的不动产转让不缴营业税。如果企业是进行整体资产转让,则其转让不动产的行为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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