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湖南省湘乡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一位纳税人的咨询电话:“我准备卖出一套普通住宅,到地税局设在政务中心的‘二手房’征税窗口咨询缴税问题时,还有一个人在办理‘二手房’转让手续。一打听,我们的房子同样都卖10多万元,他只缴了1000多元税款,而我被告知要缴纳6000多元税款,为什么我要缴的税比别人多得多?”
坐席员听后问纳税人:“你的房子购买几年了?”
“4年多了。”
“这就对了,虽然同样是普通住宅转让,因为对住宅拥有的时间不同,税法规定也不一样。”
坐席员认真向纳税人讲解了有关
税收政策。根据相
关税法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随
营业税附征7%的城建税、3%的
教育费附加。还有,双方签订合同,要按
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
印花税。此4项的
综合征收比例为5.55%。
坐席员问:“你能提供以前的购房发票、装修费、手续费、公正费等发票吗?”
纳税人说:“这么多年了,那些东西早找不到了。”
坐席员继续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税局或者省级地税局授权的地市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我地规定按转让收入的1%附征。
坐席员总结说:“根据以上政策,你之所以比别人多缴税,主要是因为你的房子属5年内就转让的普通住宅,要按转让收入的6.55%缴纳地方各税。如果是5年以上(含5年)才转让的普通住宅,就只要按转让收入的1.05%缴纳地方各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