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税种纳税辅导 >> 营业税 >> 正文

以房产抵工程款如何缴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5 17:58:17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最近我们公司把一部分开发的房产建筑工程承包商抵工程款。请问,我们如何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就是说,或是企业自己按公允价值确定,或是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