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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企业间销售是否要缴两道消费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19:24:54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啤酒企业集团下属的销售公司。从2002年6月1日起,集团公司的生产分厂直接将啤酒液销售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进行罐装对外销售。

  最近,我市国税机关在对集团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不仅要对集团公司生产分厂销售给我公司的啤酒液征收一道消费税,而且还要对我公司对外销售的啤酒成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请问我公司要不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规定:“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因此,你们集团公司生产分厂在销售啤酒液时、你公司销售罐装的啤酒成品时都应缴纳消费税。不过,如果你公司能够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帐,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则可以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将生产分厂销售啤酒液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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