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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