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查出一个纳税人同时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同时生产销售甲类卷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和30%;摩托车厂同时生产销售不同气缸容量的摩托车,税率分别为: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则卷烟厂应分别核算甲类卷烟和烟丝的销售额,摩托车厂应分别核算气缸容量不同的摩托车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甲类卷烟与烟丝,不同气缸容量摩托车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按纳税人销售的产品的全部销售额依最高的税率征税。即甲类卷烟与烟丝的销售额全部按45%征税;不同气缸容量的摩托车销售额均按10%征税。其次,如果纳税人将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如将化妆品(税率30%),税务机关将按纳税人销售的金额,依组成成套装应税消费品中最高税率的消费品征税。即按化妆品3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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