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是指纳税人适用税法缴纳消费税时,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由于消费税是对产品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又加征了一道消费税,因此,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一样。但由于消费税是中央税,即该税种的征管由中央直接管理,税款由国家税务局及其分局征收,税款收入直接缴纳入中央国库,属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与地方无关。因此,纳税人应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由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即使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税款也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缴入所在地区国税局,收入属中央政府。
案例:
A市某化妆品厂,2000年10月在本市销售价值100万元的口红、眼影等化妆品;在B市场销售了价值10万元的化妆品。月度终了,该厂申报计算的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
但税务机关认定其计算错误。
本案例中的纳税人申报应纳税额的错误在于该纳税人对纳税地点的适用尚不明确。
依《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纳税。因此,该纳税人在B市销售的10万元化妆品,应回核算地A市缴纳消费税,补应缴税款3万元(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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