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
这项政策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增30%的消费税。
规定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
规定强调,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规定要求,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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