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划分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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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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